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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南华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华通建设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华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云南华通建设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南华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华通建设总公司。本院在执行南华宏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华通建设总公司(2015)南执字第18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90113.49元,现因被执行人云南华通建设总公司的住所地及其财产均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案件管辖区内,已依法委托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行,并将案件委托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18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委托执行,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袁 鸿审判员  李荣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洪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