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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6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唐甲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甲,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6721号原告唐甲。法定代理人唐乙。被告陈某某。原告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和次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甲的法定代理人唐乙,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甲诉称,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随原告共同生活,不要求被告给付抚育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原、被告自行解决居住问题。被告陈某某承认原、被告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同意离婚。同时,又辩称,由于双方所生之女长期随被告共同生活,故要求双方所生之女继续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自双方分居之日起每月给付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以下币种相同);由于双方所生之女随被告共同生活,故要求原告解决被告的居住问题。经审理查明,原告唐甲与被告陈某某于2011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3月11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8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唐丙。近年来,由于原、被告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关系失和。2012年6月,被告陈某某携女住回娘家,双方分居至今。期间,陈某某曾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唐甲离婚。本院经审理后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民事判决:陈某某要求与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息讼期间,原、被告夫妻关系未能改善,现原告唐甲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另查明,原、被告结婚后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太平村3组201号房屋内,该房屋系原告父母于原、被告婚前建造;原、被告婚后也未共同出资建造、购置房屋及因动迁而安置房屋。原、被告结婚及生育女儿时,被告陈某某收取礼金约2万余元。2014年11月25日至次年5月15日,原告唐甲因患精神分裂症住入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精神卫生中心进行治疗。自2014年2月1日起至今,原告唐甲因患病处于无业状态;目前,原告唐甲无经济来源。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原告唐甲提供的结婚证、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9410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精神卫生中心的住院病史摘要、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太平村村民委员会分别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所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被告对现在原告处被告婚前财产均表示由原、被告自行处理,不要求法院予以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后成婚,但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原、被告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断恶化而长期分居,勉强维持原、被告夫妻关系,对原、被告双方均为不利,现原、被告均要求离婚之表示,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考虑到双方所生之女长期随被告共同生活之实际,为有利于未成年人在一个稳定环境下健康成长之需,现被告要求双方所生之女继续随被告共同生活之主张,并无不妥,本院应予支持。基于原告因患病而处于失业、没有经济来源状态,致使原告无给付女儿抚育费之经济条件,现被告要求原告给付女儿抚育费之主张,本院难以支持,但被告婚后收取的礼金可归被告所有。另外,被告可待原告具有给付抚育费之经济条件后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予以处理。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现在原告处被告婚前财产由原、被告自行予以处理,不要求本院一并予以处理之主张,并无不妥,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由于原、被告婚后居住于原告父母房屋处,且原、被告也未共同出资建造、购买房屋及因动拆迁安置房屋之实际,现原告表示原、被告离婚后自行解决居住问题之主张,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女唐丙随被告陈某某共同生活;三、现在原、被告各自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四、离婚后,原、被告自行解决居住问题;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国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