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194号原告:张某某,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黄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薄清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未金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