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莫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德清舞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卫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舞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郑卫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莫民初字第17号原告德清舞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琳玲。委托代理人赵建明。被告郑卫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舞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卫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清舞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清舞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舞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626.50元,由原告德清舞阳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 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自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