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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商初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夏铭与严洪武、乔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夏铭,严洪武,乔新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商初字第832号原告:陈夏铭。被告:严洪武。被告:乔新英。原告陈夏铭与被告严洪武、乔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慧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的第十一条约定“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者处置抵押房产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合同第十五条明确合同签约地为德清县武康镇。因此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德清县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陈慧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