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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民初字第3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苏子强诉陈清英、泉州市泉港三青实业有限公司、泉州市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菁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子强,泉州市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清英,泉州市泉港三青实业有限公司,叶菁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初字第3556号原告苏子强,男,195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许新新,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宛青,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航,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界山镇鸠林村南庄557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清英,女,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泉州市泉港三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表人陈清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叶菁,女,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子强诉被告陈清英、泉州市泉港三青实业有限公司、泉州市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菁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子强撤回对被告陈清英、泉州市泉港三青实业有限公司、泉州市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收1000元,由原告苏子强负担。审 判 长  柳东晓代理审判员  李小红人民陪审员  吴辉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冰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