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2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方成友与张晓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成友,张晓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515号原告:方成友。被告:张晓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成友与被告张晓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小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