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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2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方成友与张晓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成友,张晓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515号原告:方成友。被告:张晓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成友与被告张晓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小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