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民初字第2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龚涵俊与陈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涵俊,陈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2635号原告龚涵俊,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陈曦,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涵俊诉被告陈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涵俊以与被告陈曦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曦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涵俊撤回对被告陈曦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龚涵俊负担。审判员 林丽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悦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