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商终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敏与朱卫光、XX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卫光,黄敏,XX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卫光,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谢忠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敏,农民。原审被告:XX宏。上诉人朱卫光为与被上诉人黄敏、原审被告XX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5)甬象商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卫光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卫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卫光撤回上诉。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5)甬象商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朱卫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丹涛审 判 员 叶剑萍审 判 员 方资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谢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