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331号原告卢某某。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丁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