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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331号原告卢某某。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丁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对被告丁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