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执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镇文与陈艳娴、陈广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230号申请执行人:陈镇文,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陈艳娴,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陈广辉,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陈镇文申请执行陈艳娴、陈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12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相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