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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镇文与陈艳娴、陈广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230号申请执行人:陈镇文,男,198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陈艳娴,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陈广辉,男,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陈镇文申请执行陈艳娴、陈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12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相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