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周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1994号罪犯周黎,男,1993年10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七月五日作出(2011)衡蒸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判决对其改判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交付执行。二0一三年十二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表扬各一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黎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26日止)。期执行至2014年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慧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