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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640号原告解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魏明,陕西际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原告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解某某诉称,原、被告2013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随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85000元,2014年X月X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一个多月被告借口回娘家离家至今未归,原告多方寻找均无音讯。现原告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85000元。被告李某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解某某、被告李某某于2013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随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85000元,2014年X月X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一个多月被告借口回娘家离家至今未归,原告多方寻找均无音讯。2015年3月,原告诉讼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告进行了公告传唤,逾期被告未到庭应诉。经本院与原告及被告家人沟通,原告同意只要求被告返还彩礼40000元,该款已由被告家人交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洛川县老庙镇XXX村村委会证明,本院与被告父母李某甲、朱某某、被告之兄李某乙的谈话笔录,及原告相关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被告婚后与原告生活仅一个多月时间便借口回娘家离家不归,且音讯皆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彩礼返还问题,原告与被告家人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财产问题,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清,本案不作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被告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解某某彩礼40000元。三、驳回原告解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解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高强人民陪审员  张立志人民陪审员  张海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春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