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98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77年5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成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