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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1987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77年5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成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