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海商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江苏和氏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淄博泰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商初字第00123号原告江苏和氏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谢桥方浜工业园谢塘路69号。法定代表人马国桢,高级副总裁。委托代理人周玥。被告淄博泰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经济开发区西区(太平村南首318号)。法定代表人房军贤。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和氏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泰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和氏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和氏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和氏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69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