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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执民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其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2371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增福。被执行人陈其琮。申请执行人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其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台玉商初字第26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费3650元,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可供执行,在玉环县房管处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进行曝光。2015年7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拟终结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一个月内提供执行线索,但是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合适的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提供财产证据,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23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玉环县苏泊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俞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