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徐法曲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某与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湛徐法曲民初字第53号原告: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徐闻县。身份证号码:×××1959。委托代理人:庄明雄,男,广东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汉族,中专文化,住徐闻县。身份证号码:×××1955。被告:黄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徐闻县。身份证号码:×××1951。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麦浪,男,徐闻县法律援助处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黄某、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工商户徐闻县下洋某某建材店为诉讼主体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72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为936元,由本院退还936元给原告黄某。审 判 长 黄海疆审 判 员 陈春业人民陪审员 邓雪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英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