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商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江苏神羊化纤有限公司与亳州市宏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神羊化纤有限公司,亳州市宏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商初字第00296号原告江苏神羊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神羊路1号。破产管理人无锡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解放西路321号三楼。诉讼代表人冯凯燕,江苏神羊化纤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徐而迅,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萍,江苏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亳州市宏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双沟镇卞铺105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唐杰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神羊化纤有限公司与被告毫州市宏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神羊化纤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江苏神羊化纤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神羊化纤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40元,减半收取4620元,由原告江苏神羊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永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琴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