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开民初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朱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滨开民初字第00234号原告朱某,在华泰证券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苏珠芬,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无业。原告朱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珠芬,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双方婚前感情和婚后初期感情较好,近年来因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其要求离婚。被告周某辩称:双方婚前感情和婚后初期感情一直很好,现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朱某与周某于2009年夏季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感情和婚后初期感情均较好。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朱某于2015年8月13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对离婚态度意见不一,调解无效。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朱某与周某婚前感情和婚后初期感情均较好,近年来,夫妻产生矛盾主要系为家庭琐事所致。今后只要双方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间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关心,夫妻关系还是有可能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朱某与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闵袁霖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