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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邢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邢某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319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邢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邢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渭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巧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