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0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邢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邢某某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1319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邢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邢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渭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巧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