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行终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绿护屏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刚,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绿护屏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行终字第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刚,男,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梁志芬,女,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系王志刚的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张亮驰,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惠玲、何梓雄,均系该办事处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绿护屏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负责人:欧明德。上诉人王志刚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办事处、原审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街道绿护屏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志刚以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志刚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志刚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志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健代理审判员 陈敏婷代理审判员 董永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咏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