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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60号雷春霞与翁罗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60号原告雷某某,户籍地址河南省。被告翁某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市辖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翁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翁某某于2015年6月24日购买原告车辆,该车辆总价款28000元成交,被告支付了20000元,因其资金不足,余款8000元未支付,但承诺一星期内偿还,并写下借条。但一星期过后,被告仍未支付余款8000元。现借款已超过两星期,被告仍未将余款偿还予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本人借雷某某8000元(捌仟元整),壹个星期还款。借款人翁某某”。被告在该借款人处签字捺印,并写下其身份证号码。庭审时,原告称,2015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二手越野车,车款28000元,被告支付20000元,尚差8000元,因被告资金不足,就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其与被告在恒大冰泉公司共事,被告在公司干了一、二个月辞职;听被告的邻居陈述被告已将涉案的车辆转让给他人。本院认为,原告提交《借条》证明被告欠款8000元的事实,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对上述证据提出异议,故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对被告欠原告借款8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一星期内还清借款,原告主张被告未偿还借款,因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借条》载明的8000元款项,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8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理应承担相应消极答辩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雷某某借款人民币8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翁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梅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