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正志与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志,张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192-2号原告:张正志,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王宏,庐江县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立新,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张正志诉被告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志撤回对被告张立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原告张正志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徐 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菲娅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