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吉林省磐石市明城镇明大有机肥厂与被执行人刘振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磐石市明城镇明大有机肥厂,刘振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州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磐石市明城镇明大有机肥厂,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被执行人刘振和,男,现住肇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磐石市明城镇明大有机肥厂与被执行人刘振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永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钊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