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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1114号原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永超,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彭兴文,湖北诚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汪青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邹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