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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赤壁刑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赤壁刑初字第00136号公诉机关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5月20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7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辩护人田源,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诉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田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无号牌蓝色宝石牌四轮变形运输车超重装载三夹板从赤壁市赵李桥镇前往崇阳县。15时25分,行至S319省道赵李桥镇百花岭村四组路段时,在与对向行驶车辆会车过程中操作不当,将正在前方右侧道路路边干活的沈某某撞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进行处理,并如实交代了事发经过。经鉴定,沈某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四级伤残。被告人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称重单、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黄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号牌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邱海洋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人民陪审员  张燕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聂诗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