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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芗刑初字第603号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10月10日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08年5月19日因犯收购、销售赃物罪、妨害公务罪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09年8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2日经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5月13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5月28日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郑静华,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5)5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燕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在芗城区群裕小区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丙发生纠纷并互殴。被告人张某甲挥拳猛打被害人张某丙的右眼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丙右眼球破裂、右眼内组织毁损伤、右眼睑裂伤、右眼钝挫伤;脑震荡、右视觉神经损伤、右眼球后出血、右侧筛板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丙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张某丙对被告人张某甲的伤害行为表示了谅解。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乙、陆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被害人张某丙的户籍证明,证人朱某的户籍证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闽刑终字第478号刑事判决书,漳州市看守所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物证鉴定室(漳)公(芗)鉴(医)字(2015)第034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谅解书及收条,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的前科情况,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重考虑。被告人张某甲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考虑。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得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立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静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