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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江某某行贿罪2015刑初2035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03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6日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武英华、何辉,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20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行贿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辛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及其辩护人武英华、何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江某为感谢时任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农技中心主任梁某乙(已判刑)利用职权帮助其承揽何布村桥段清淤工程、何布村旧桥改造工程等水利建设工程,先后两次向梁贿送人民币共计2万元。2013年1月,被告人江某为承接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局委托江高镇农技中心发包的江高镇跃进河五丰村至南埔路口段清淤工程及鲩鱼涌清淤工程,与时任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局工程建设管理科科长叶某某(另案处理)约定向叶贿送10万元。江于工程完工后,在本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至尊酒店地下停车场向叶贿送10万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行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贿的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江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人身体状况较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江某为感谢时任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农技中心主任梁某乙(已判刑)利用职权帮助其承揽何布村桥段清淤工程、何布村旧桥改造工程等水利建设工程,先后两次向梁贿送人民币共计2万元。2013年1月,被告人江某为承接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局委托江高镇农技中心发包的江高镇跃进河五丰村至南埔路口段清淤工程及鲩鱼涌清淤工程,被介绍工程的人员要求向时任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局工程建设管理科科长叶某某(另案处理)贿送10万元。江于工程完工后,在本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至尊酒店地下停车场向叶贿送1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乙、梁某乙的证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受贿人梁某乙的身份情况,广州市白云区水务局出具的关于受贿人叶某甲的身份情况,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农业技术中心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涉案工程的合同书,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本案的案发情况说明,梁某乙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江某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犯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贿送的10万元有被动行贿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文人民陪审员 黎 珍人民陪审员 谭伟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