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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莫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谢剑锋与浙江东立绿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剑锋,浙江东立绿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莫商初字第49号原告谢剑锋。委托代理人谢荣明。委托代理人季洪宝。被告浙江东立绿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利明。委托代理人杨刚。委托代理人陈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剑锋与被告浙江东立绿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剑锋于2015年9月14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剑锋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剑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250元,由原告谢剑锋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 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周自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