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797号原告蒋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