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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797号原告蒋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