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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三沙市海口事务管理局与海南国宝花梨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沙市海口事务管理局,海南国宝花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98号申请执行人三沙市海口事务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邝道义,局长。被执行人海南国宝花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三沙市海口事务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海南国宝花梨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803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张运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符秋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