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三仁与王翠莲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三仁,王翠莲,王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329号原告刘三仁,女,汉族,1966年11月11日出生,个体。被告王翠莲,女,汉族,1960年10月29日出生,个体。被告王李华,男,汉族,1960年4月20日,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三仁诉被告王翠莲、王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三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60元,由原告负担7350元,退还原告7350元。审 判 员 ? 高 峰代理审判员 ? 崔 婉代理审判员 ? 刘 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智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