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4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丁文俊与陕西省军区军人服务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文俊,陕西省军区军人服务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4313号原告:丁文俊。委托代理人:苏小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崇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省军区军人服务社。住所地:西安市长安中路30号。法定代表人:佘永祖,系该服务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秀云,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智萍,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文俊与被告陕西省军区军人服务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文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后为482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李俊毅人民陪审员 陈 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邵立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