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王振秀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387号原告王振秀。委托代理人秦旭方,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裕丰街91号。法定代表人史礼,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门海英,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秀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属原告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振秀承担。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么晓梅审判员 肖 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