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鄄城县分公司与李雪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鄄城县分公司,李雪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1530号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鄄城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鄄城县分公司业务主管被告李雪兰,女,1960年1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鄄城县分公司与被告李雪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被告已将原告因工作失误打到被告工资卡上的现金24658.4元返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鄄城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训林审 判 员 郭利荣人民陪审员 史 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