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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民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桂江与张家口红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张家口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保字第46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柳馨园*号楼4门***号。被申请人张家口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张家口市桥西区平门路32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2014年4月10日,被申请人张家口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张某某借款330万元,并写下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间为2014年4月10日起到2014年10月9日止。同时约定月利率为3%,并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由阳原县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对方拒不给付,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张家口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390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张某某以自己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皮毛大市场A区7栋005号、006号、007号、008号共4间商铺提供担保。本院受理其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390万元;二、查封申请人张某某所所有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皮毛大市场A区7栋005号、006号、007号、008号房产(阳房权证西私自字第0092**号、009242号、009244号、0092**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禹卫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子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