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文科与赵文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科,赵文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709号原告赵文科,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文敏,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科与被告赵文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私下调解处理。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文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赵文科负担525元,退付原告525元。审判员 方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