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蔡俊霞与徐小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俊霞,徐小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231号原告蔡俊霞,女,汉族,1983年11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刘芳,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小涵,女,1982年2月8日生。原告蔡俊霞诉被告徐小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2015年9月14日蔡俊霞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徐小涵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俊霞撤回对被告徐小涵的起诉。审判长 董合义审判员 张 艳陪审员 李春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辰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