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大民初字第0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大民初字第0842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安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因原告赵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夏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