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903-4908、4942-4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10张祥彦与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香缤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彦,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香缤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903-4908、4942-4950号原告张祥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陈书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原告同事。被告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3018号绿景花园二期一、二层。法定代表人曹成智,董事长。被告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香缤店,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建安一路和新圳路交汇处西北侧香缤广场。负责人薛鹏。共同委托代理人饶振华,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员工。原告张祥彦诉被告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香缤店买卖合同纠纷十五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祥彦撤回起诉。以上十五案案件受理费共计7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375元,由原告张祥彦负担。审判员 李活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