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执字笫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范成龙申请范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成龙,范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879号(2015)呼执字笫879号申请执行人:范成龙,×××,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范成华,×××,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呼民商初字笫5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9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范成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成华民间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范成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成华自收到执行通知书7日内自动履行(2015)呼民初字笫5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83,000.00元、执行费350.00元,经查被执行人范成华外出打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张松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