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苗树海与陈启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918号原告苗树海。被告陈启科。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树海与被告陈启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被告付清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树海负担。其余25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苏丽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