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4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禹光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冶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4445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禹光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公安路3号。法定代表人周子涵,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福,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冶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特一号。法定代表人姚晋川,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禹光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禹光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禹光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禹光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川区禹光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5930元(原告系缓缴),经本院院长审批,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黄 新审 判 员 熊小军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丽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