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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行受终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施群荣与金华市人民政府行政规划、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群荣,金华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行受终字第12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施群荣。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金华市人民政府。上诉人施群荣因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行受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施群荣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实施的征收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请求撤销原裁定,并依法指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获得征收补偿的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即房屋征收是政府与房屋所有权人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上诉人诉称,其系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而非房屋所有权人,故其与涉案房屋是否征收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上诉人并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焱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林 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