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翠屏民特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长蓉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邹树兰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长蓉,邹树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翠屏民特字第12号申请人陈长蓉,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申请人邹树兰,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系陈长蓉的母亲。申请人陈长蓉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邹树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申请人陈长蓉诉称:母亲邹树兰一直与我一起居住,母亲患老年痴呆症,多次失踪,多次报案,多次找回。父亲陈炳章已于1979年9月3日去世。母亲邹树兰于2009年2月2日上午在新村居委会74号13栋5号失踪,我们多方寻找及登《寻人启事》、在西郊派出所报案,并于2010年2月6日在宜宾日报上登《寻人启事》,五年了母亲邹树兰至今未归。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被申请人邹树兰死亡。经查:被申请人邹树兰,女,192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新村居委会74号1幢X号,系申请人陈长蓉的母亲。邹树兰的丈夫陈炳章已于1979年去世,邹树兰长期随女儿陈长蓉生活,居住在宜宾市翠屏区新村居委会74号1幢X号,属宜宾市翠屏区西郊街道新天社区居委会,系西郊派出所辖区居民。近年来因患老年痴呆症曾有走失情况。邹树兰于2009年2月2日外出走失未归。陈长蓉及邹树兰另一子陈长寿多方寻找未果。陈长蓉于2010年2月6日向宜宾市翠屏区西郊派出所报案,当天,陈长蓉还在《宜宾日报》上发出了寻找邹树兰的《寻人启事》,其后未发现邹树兰下落。陈长蓉遂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宣告邹树兰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23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寻找邹树兰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邹树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邹树兰下落不明满四年,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邹树兰死亡,经本院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寻人公告,一年期满,邹树兰仍然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邹树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冰涛代理审判员 陈顺兰人民陪审员 刘志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章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