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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7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沈元安与黄跃祥、周昌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元安,黄跃祥,周昌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701-3号申请执行人:沈元安,男,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黄跃祥,男,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周昌玲,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21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跃祥、周昌玲出执行通知,责令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3万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及迟延履行金,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37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冻结)被执行人周昌玲财产价值309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益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