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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民辖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郑世友与江苏青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青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世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辖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青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马路202号。法定代表人管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世友。上诉人江苏青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二初字第5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是,在本案中,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上诉人将我公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法人提起的诉讼,应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故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故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郑世友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案件。涉案的《劳务承包协议书》工程施工地点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被上诉人郑世友向工程施工地的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江苏青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至于杨春平、周克林是否是江苏青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的负责人,与被上诉人郑世友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书》是否对上诉人江苏青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约束力,需经实体审理查明,该案在审查案件管辖期间,对此不予审查。江苏青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发荣审判员  刘东生审判员  张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