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水民初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权孝弟与李运芳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某,李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451号原告权某,男。委托代理人屈陈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权某与被告李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权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权某负担。审 判 长 吴志翔审 判 员 刘 焘人民陪审员 张晓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花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