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国与苏州振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616号原告杨国,湖北宜都人。委托代理人易建军,宜昌市枝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中。被告苏州振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吴江市金家坝开发区金家庄段。法定代表人薛春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杨国诉被告苏州振药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杨国负担。审判员熊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邹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