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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催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李必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临催字第32号申请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必昌。申请人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人为杭州临安远洋电缆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安市正和塑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浦发银行杭州分行临安支行、票面金额为50000元、票据号码为3100005124606087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陆宗亮审 判 员  舒人俊人民陪审员  陈羽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自